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已获侵权赔偿,用人单位可以拒付工伤保险赔偿金吗?
2024-05-03 18:25:40

扬子晚报网5月3日讯(通讯员 扬法萱 记者 陈咏)劳动者已获侵权赔偿,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,拒绝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?3日,记者从扬州中级法院了解到一则典型案例。

据介绍,2017年3月,孙某入职某销售公司,公司未为孙某缴纳工伤保险。2019年10月8日,孙某前往工作地点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死亡。2020年1月,孙某近亲属与交通事故侵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。2020年6月,人社部门认定孙某为工伤。后孙某近亲属要求某销售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,但该公司以交通事故中侵权人已作赔偿为由,拒绝支付。经过诉讼,法庭支持孙某近亲属的诉讼请求。

法庭表示,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,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,同时对第三人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。孙某近亲属在交通事故中已经获得的赔偿,不影响其在本案中主张工伤保险待遇,公司应向孙某近亲属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。

法官解读该案称,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,构成工伤的,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——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和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。基于双重主体身份,劳动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,同时还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。在此情形下,侵权人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承担各自赔偿责任。

校对 盛媛媛

| 微矩阵

地址: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69号新华报业传媒广场 邮编:210092 联系我们:025-96096(24小时)

 

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70004 视听节目许可证1008318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苏字第394号

版权所有 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

 苏ICP备13020714号 | 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 苏B2-20140001